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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9
九、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法務部設置。
    檢察機關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應將受處分人送由法務部設置之刑
    後強制治療處所或指定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執行之;檢察機關
    為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得與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
    。其實施受法務部或委託之檢察機關之指揮、監督。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臺灣
    高等檢察署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就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有關事項,得隨時視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9
九、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其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臺灣
    高等檢察署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就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有關事項,得隨時視察。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9
九、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其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就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有關事項,得隨時視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