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上級審檢察署檢察官於執行職務時,如認原審檢察署檢察官之上 訴為無理由時,得於徵詢提起上訴之檢察官意見,並經檢察長核 可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撤回上訴。但為被告 之利益而上訴者,仍應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經被告同意 後,始得撤回。 有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於依前項規定撤回上訴前,宜 先以電話、傳真、書面、電子郵件或當面告知等適當方式通知告 訴人、其代理人或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