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七點說明。
一、上級審檢察官如認下級審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時,依法自得撤回上訴,以保障 被告之人權,爰為本點第一項之規定。 二、檢察官依第一項規定撤回上訴前,為維護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自宜先通知告 訴人、其代理人或被害人,爰為本點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