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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22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同第七點說明。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上級審檢察官如認下級審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時,依法自得撤回上訴,以保障
    被告之人權,爰為本點第一項之規定。
二、檢察官依第一項規定撤回上訴前,為維護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自宜先通知告
    訴人、其代理人或被害人,爰為本點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