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檢察官於審查第一、二審之無罪判決,如認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 並無上訴必要,經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核定後,應即不提起 上訴。 對於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案件,檢察官應確實審核,如其請求 為無理由者,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