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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20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檢察官於收受無罪判決後,如認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自應報請檢察長同意不提起
    上訴,以避免無謂之上訴,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項已將原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判決不服,請
    求檢察官上訴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之規定刪除,是檢察官
    對於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之案件,自應詳加審核其請求,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