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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20
二十、檢察官於審查第一、二審之無罪判決,如認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
      並無上訴必要,經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核定後,應即不提起
      上訴。
      對於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案件,檢察官應確實審核,如其請求
      為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20
二十、檢察官於審查第一、二審之無罪判決,如認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
      並無上訴必要,經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核定後,應即不提起
      上訴。
      對於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案件,檢察官應確實審核,如其請求
      為無理由者,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