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者,檢察官得審酌下列事項後,請求法院酌量從輕量刑: (一)被告曾受羈押及羈押之期間。 (二)案件遲未偵查終結,非因被告之事由所致。 (三)案件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錯綜複雜,致遲未能偵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