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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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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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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11
十一、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未能偵查終結者,檢察總長 、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 察官協同辦理該案件,或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 官處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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