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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1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惟依同法第
    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內應受「檢察一體原則」之節制,亦即檢察官應
    服從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總長、檢察長對其所屬檢察署之檢察官並具有職
    務移轉權及職務承繼權。
二、刑事案件如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承辦檢察官仍未能依法偵查終結
    ,與司法院釋字第四四六號、第五三○號解釋揭櫫之「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之意旨不符,爰於本點規定檢察總長、檢察
    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依「檢察一體」原則,行使職務移轉權或職務承
    繼權,以儘速偵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