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1
十一、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未能偵查終結者,檢察總長 、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 察官協同辦理該案件,或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 官處理。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1
十一、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未能偵查終結者,檢察總長 、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 察官協同辦理該案件,或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 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