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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1
十一、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未能偵查終結者,檢察總長
      、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
      察官協同辦理該案件,或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
      官處理。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1
十一、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未能偵查終結者,檢察總長
      、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
      察官協同辦理該案件,或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
      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