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
(一)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之各該機關(構)及人員,對於社會勞動人個
人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二)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
1.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因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
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酌予獎勵。
2.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構)公務員: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成績
優良者,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3.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成績優良者,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
予獎勵或補助外,並於司法節提報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或
由各該地方檢察署予以公開表揚。
(三)各檢察機關因辦理社會勞動所需之相關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在未編列預算前,由法務部統籌預算費用,不足部分得結合
社會資源予以支應。
(四)為解決執行社會勞動所增加之器具耗材費用、所發生之公共安全
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各檢察機關得協請緩起訴處分金受補助機
關自緩起訴處分金專戶中提撥專款,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