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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20
二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
  (一)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之各該機關(構)及人員,對於社會勞動人個
        人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二)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
        1.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因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
          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酌予獎勵。
        2.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構)公務員: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成績
          優良者,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3.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成績優良者,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
          予獎勵或補助外,並於司法節提報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或
          由各該地方檢察署予以公開表揚。
  (三)各檢察機關因辦理社會勞動所需之相關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在未編列預算前,由法務部統籌預算費用,不足部分得結合
        社會資源予以支應。
  (四)為解決執行社會勞動所增加之器具耗材費用、所發生之公共安全
        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各檢察機關得協請緩起訴處分金受補助機
        關自緩起訴處分金專戶中提撥專款,以為因應。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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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
  (一)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之各該機關(構)及人員,對於社會勞動人個
        人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二)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
        1.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因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
          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酌予獎勵。
        2.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構)公務員: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成績
          優良者,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3.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成績優良者,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
          予獎勵或補助外,並於司法節提報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或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公開表揚。
  (三)各檢察機關因辦理社會勞動所需之相關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在未編列預算前,由法務部統籌預算費用,不足部分得結合
        社會資源予以支應。
  (四)為解決執行社會勞動所增加之器具耗材費用、所發生之公共安全
        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各檢察機關得協請緩起訴處分金受補助機
        關自緩起訴處分金專戶中提撥專款,以為因應。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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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
  (一)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之各該機關(構)及人員,對於社會勞動人個
        人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二)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 
        1.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因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
          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酌予獎勵。
        2.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構)公務員: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成績
          優良者,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3.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成績優良者,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
          予獎勵或補助外,並於司法節提報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或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公開表揚。
  (三)各檢察機關因辦理社會勞動所需之相關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在未編列預算前,由法務部統籌預算費用,不足部分得結合
        社會資源予以支應。
  (四)為解決執行社會勞動可能增加之器具耗材或公共安全費用,各檢
        察機關得協請緩起訴處分金受補助機關自緩起訴處分金專戶中提
        撥專款,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