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罰金、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間之轉換流程:
(一)罰金刑案件或易科罰金案件,未能完納罰金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者,應檢具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
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易服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
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執行科提出聲請。非在監院所收容
者,並應親自到場提出聲請。執行科接獲聲請後,依本要點所訂
流程,檢具文件資料,簽報檢察官決定准否易服社會勞動。
(二)罰金刑案件或前經准許易科罰金之案件,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
欲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者,得具狀陳報,由觀護人填載社會勞
動已履行時數累計表及填報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結案報
告書,簽報檢察官核准「刑護勞」案結案。經核准結案者,送分
「執再」或「罰執再」字案號,由執行科依社會勞動已履行時數
累計表,折算尚應繳納之罰金金額,傳喚聲請人到案完納。未能
完納者,不得再易服社會勞動。
(三)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於社會勞動履行期間,
欲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者,得具狀聲請易科罰金,由觀護人簽
報檢察官是否准許易科罰金,駁回聲請者,接續執行易服社會勞
動,准許易科罰金者,觀護人應填載社會勞動已履行時數累計表
及填報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結案報告書,簽報檢察官核
准「刑護勞」結案。經核准結案者,送分「執再」字案號,由執
行科依社會勞動已履行時數累計表,折算尚應繳納之罰金金額,
傳喚聲請人到案完納。未能完納者,不得再易服社會勞動。
(四)社會勞動人有前點第二項第六款所定事由,應入監執行徒刑、拘
役或勞役者,於送分「執再」或「罰執再」字案號後,執行科依
觀護人提供之社會勞動已履行時數累計表,折算尚應入監執行之
日數,製作指揮書發監執行。在監執行中,罰金刑案件或得易科
罰金案件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者,仍送分「執再」或「罰執再
」字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