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社會勞動人有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 應本於比例原則,並斟酌裁量之適當性。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社會勞動,情節重大」包含違反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明示拒絕勞 動經執行機關(構)退回案件等情形。 因可歸責於指定之執行機關(構)之事由,致社會勞動人不能履行 社會勞動者,應與指定之執行機關(構)協調更換社會勞動內容, 或逕行更換執行機關(構),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