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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11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執行機關(構)核實認證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之時數,已另於「社會勞
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明訂。執行機關(構)有審核與酌減社會
勞動時數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