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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11
十一、審查社會勞動人有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
      應本於比例原則,並斟酌裁量之適當性。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社會勞動,情節重大」包含違反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明示拒絕勞
      動經執行機關(構)退回案件等情形。
      因可歸責於指定之執行機關(構)之事由,致社會勞動人不能履行
      社會勞動者,應與指定之執行機關(構)協調更換社會勞動內容,
      或逕行更換執行機關(構),接續執行。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1
十一、審查社會勞動人有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
      應本於比例原則,並斟酌裁量之適當性。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社會勞動,情節重大」包含違反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明示拒絕勞
      動經執行機關(構)退回案件等情形。
      因可歸責於指定之執行機關(構)之事由,致社會勞動人不能履行
      社會勞動者,應與指定之執行機關(構)協調更換社會勞動內容,
      或逕行更換執行機關(構),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