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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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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向本監檢舉(陳情)人其身分保密作業流程如下:
(一)如係函件檢舉(陳情)人:
      1.收發人員處理方式:
        本監收發人員應設置檢舉(陳情)案件專簿,遇有檢舉(陳情)
        函件,即於該專簿登錄,只寫編號即可,內容載明密不錄由(不
        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及其他足
        資辨識身分之資料,不得影印留存),再親持或密封交予政風室
        處理。
      2.政風室檢視檢舉(陳情)函件內容後之處理方式:
     (1)內容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2)內容須保密者:
          A.政風室應查證(以電話、函文、親訪或其他方式)確認檢舉
            (陳情)人身分及確屬其檢舉(陳情)後,設專簿登錄檢舉
            陳情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及其他足資辨識
            身分之資料,妥慎密存專簿,再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
            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部分,影印(無法影印者,摘錄其
            內容)送交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B.如政風室查證檢舉(陳情)人身分確認屬匿名、冒名或虛名
            者,則無須隱匿身分,逕將函件移交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
      3.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作為:
     (1)檢舉陳情貪瀆不法案件由政風室全程處理。
     (2)檢舉陳情案件未涉及貪瀆不法,如係真實具名者,因案情須聯
          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政風室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
          結果轉知業務主管單位續辦、答覆(副知政風室)。
     (3)如係真實具名檢舉陳情因案情過於複雜,非政風室得以代辦者
          (如:須檢舉【陳情】人出面作證等),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
          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答覆(副知政風室)。
(二)親至本監檢舉(陳情)人:
      1.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政風
        室受理,政風室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依照
        第三(一) 1、2 點規定辦理。
      2.如逕至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陳情)事由時,請即聯繫政風室
        受理,政風室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依照第
        三(一) 1、2 點規定辦理。
      3.如須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三)以電話向機關檢舉(陳情)人:
      由總機等相關人員轉接政風室,並比照三(二)點規定辦理。
(四)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機關檢舉(陳情)人:
      由接收者轉送政風室,並比照三(二)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