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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21
二十一、檢察官於偵查人口販運案件時,發現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
        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之情事者,應注意
        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一併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