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將本法原第三十九條修正為第四十條,並增列「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 代表人」、「非法人團體」等文字,爰修正之。
參照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明定檢察官發現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時,應一併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予 以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