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檢察官於偵查人口販運案件時,發現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 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之情事者,應注意 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一併追訴 。
二十七、檢察官於偵查人口販運案件時,發現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 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 之情事者,應注意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一 併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