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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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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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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20
二十、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檢察官應在起訴書中載明,並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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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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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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