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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檢察官應在起訴書中載明,並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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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檢察官應在起訴書中載明,並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
        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