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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16
十六、檢察機關人員對於卷內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注意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保
      密。
      檢察官傳訊通報人時,應注意採取隔離訊問措施,避免其身分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