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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檢察機關人員對於卷內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注意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保
      密。
      檢察官傳訊通報人時,應注意採取隔離訊問措施,避免其身分曝光
      。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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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檢察官對於卷內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
        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注意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保密
        。
        檢察官傳訊通報人時,應注意採取隔離訊問措施,避免其身分曝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