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6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八條、第二十六條及「治安機關執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庭外安全護送工作作
業程序」之規定,明定檢察官傳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如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時
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