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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6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避免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人之個人資訊曝光,參酌現行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
    察機關人員」均應對通報人之個人資訊具保密義務,以周全對通報人之保障,爰
    修正之。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人之身分資訊應予保密,爰於本點明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