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為避免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人之個人資訊曝光,參酌現行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 察機關人員」均應對通報人之個人資訊具保密義務,以周全對通報人之保障,爰 修正之。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人之身分資訊應予保密,爰於本點明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