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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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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約通譯備選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下列各款證件之
    一,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一)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
      得僅提出依親居留證。
(二)港澳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