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約通譯備選人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向檢察署申請成
為特約通譯:
(一)經政府核准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單位),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
中級」以上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如無法提出此項語言能力證明
文件,應提出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
文件影本。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語文學系、科或研究所擔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
師教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在其本國具學士以上學歷或其他相關足以證明其通曉本國語
言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經驗,並具該項領域語文能力之證
明文件影本。
(五)經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遴選為特約通譯之證明文件影本。
備選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檢察署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
選。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所定資格者,由檢察署逕予遴聘,無須提
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