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級檢察署檢察官於辦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因故均不能 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 助指派熟諳該種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依前項規定遴用之臨時通譯,準用本要點第九點至前點規定。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時,依法有提起訴訟或聲請權人與被告 或相對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其認為適當者,準用本要點第九點至第 十一點及前點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