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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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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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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8
八、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過程中,應隨時視案情之進展,依第二點、 第三點之規定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者,應即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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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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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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