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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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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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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7
七、經司法警察人員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司法警察機關應立即連繫 移民、社政、勞政或衛政機關,安排合適之安置處所。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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