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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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
      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
      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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