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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13
十三、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0 日以上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有無前項情形之認定以宿舍管理單位
      會同人事、政風、會計單位實際訪查為準,報請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