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 15 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或辦妥公證手續後 1 個月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