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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3
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
    十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全日,每二小時攜帶電子感應
    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周狀況及打卡備查。巡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
      自十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二)例假日:
      自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十五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算
    依據第一個巡邏點紀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