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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3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因應夜間保全制度變異駐衛警值勤時間改為每日七時至二十一時,刪除早、中、晚班
,改以平常日及例假日兩種巡邏時間。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一、鑑於例假日白天常有郵差遞送文件、義務人詢問繳費及民眾路過借廁所等情事須
    處理,如依目前執勤注意事項規定仍要求例假日早班執勤人員每小時巡邏一次,
    可能致使執勤人員無法即時處理上述業務,衍生民眾已進入分署內確無法即時發
    覺處置之情形,復因例假日白天照明良好,輔以監視器攝影畫面監看機關周遭環
    境,尚不致於有機關環境監視不足之情形,故修正調整例假日早班巡邏時間為每
    2 小時一次,使執勤人員可即時處理業務,較符合機關安全維護之實際需求。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因本分署各巡邏點之簽到方式已由機械巡邏鐘改為電子感應方式,爰執勤人員不再使
用巡邏鐘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