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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3
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
    十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全日,每二小時攜帶電子感應
    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周狀況及打卡備查。巡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
      自十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二)例假日:
      自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十五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算
    依據第一個巡邏點紀錄時間為準。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3
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全日,
    每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周狀況及打卡備查。各
    班巡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
      1.中班
        自 17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2.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二)例假日:
      1.早班
        自 9  時 0  分起至 15 時 00 分止,每 2  小時至各巡邏點打
        卡 1  次。
      2.中班
        自 16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3.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 15 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算
    依據第一個巡邏點紀錄時間為準。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3
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全日,
    每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周狀況及打卡備查。各
    班巡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
      1.中班
        自 17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2.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二)例假日:
      1.早班
        自 8  時 30 分起至 15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2.中班
        自 16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2.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 15 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算
    依據第一個巡邏點紀錄時間為準。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3
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全日,
    每小時攜帶巡邏鐘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週狀況及打卡備查。各班巡
    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1.中班  自 17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
                      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2.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
                      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二)例假日:1.早班  自 8  時 30 分起至 15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
                      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2.中班  自 16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
                      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3.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
                      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 15 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
      算依據第一個巡邏點紀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