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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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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
    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
    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