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 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 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