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 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 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 訴。
十一、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十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 再申訴。
十一、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 出再申訴。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遭遇苦難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 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