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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
    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
    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
    訴。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
    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
    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
    訴。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十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
      再申訴。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11
十一、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
      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所長核定,並將決議處分以書面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該決議之處分時,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詳列再申訴理由提
      出再申訴。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11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遭遇苦難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
      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