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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1: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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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奉准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得不受第十五點所
    列標準起進分之限制,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但應受最高限分
    之限制。未達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入監考核
    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3.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三分。
      4.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四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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