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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0
十、奉准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得不受第十五點所
    列標準起進分之限制,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但應受最高限分
    之限制。未達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入監考核
    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3.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三分。
      4.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四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0
十、奉准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得不受第十五點所
    列標準起進分之限制,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但應受最高限分
    之限制。未達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入監考核
    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3.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三分。
      4.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四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10
十、奉准逕編三級受刑人,其起分依第十五點所列標準再加 0.5  分。但
    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2.4  分。未達逕編三級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
    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1  分。
      2.羈押日數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2  分。
      3.羈押日數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3  分。
      4.羈押日數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
        加 0.4  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 0.1  分。
      2.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 0.2  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12
十二、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之一或刑期 30 年以上
      及無期徒刑其羈押日數在 5  年以上者,得由管教小組研議依每月
      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2.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