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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十點第一項刪除「其起分依第十五點所列標準再加 0.5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2.4 分」,增訂「(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得不受第十五點所列標準起進分之限
制,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但應受最高限分之限制。」第十點第一項各款酌增
起分情形,增訂「(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俾使其有陳報假釋之機會,符合行
刑個別化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