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觀護人之表揚,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報請法務部表揚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
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
部核定。
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揚者,由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自行核定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備查。
前項各款表揚名冊之人員名單不得重複。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第一項第一款表揚名冊之人數,以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當年度榮譽觀護人遴聘數額之二十分之一為限。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第一項第二款表揚名冊之人數,以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當年度榮譽觀護人遴聘數額之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