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分層表揚之實益,修正各級表揚機關給獎比例,爰於第四項增訂由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揚之名額限制。 三、為鼓勵資深榮譽觀護人及團體榮譽觀護人積極參與觀護相關業務,爰不限制其著 有成效予以表揚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