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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分層表揚之實益,修正各級表揚機關給獎比例,爰於第四項增訂由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揚之名額限制。
三、為鼓勵資深榮譽觀護人及團體榮譽觀護人積極參與觀護相關業務,爰不限制其著
    有成效予以表揚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