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11
十一、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
      處所,並將視察情形陳報分署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