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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11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一、同第二點修正理由。
二、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所定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編制表調整職稱,將「處長」修正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