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3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
,由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