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43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本法所定各種行政罰,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