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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43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
,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43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
,由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