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 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 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 法醫師證書。